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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执行阶段可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时间:2018-03-21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现在注册个“空壳”公司不是梦想,用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经营,往往发生纠纷时均以公司作为被告,就算是赢得了诉讼,但因公司并没有什么资产一直处于“空壳”状态,那么执行效果可想而知,公司人去楼空,执行无望,这回不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而是庙没了还不能找和尚。

 

笔者代理一家建材公司诉吉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公司拖欠货款100多万元,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一系列程序等律师辛勤的诉讼工作内容不提,此处省去1000字,最终法院判决吉林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

 

 

吉林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建材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到了执行阶段经过执行局的查询公司账户只有几百元的银行存款,还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笔者在查阅该吉林公司工商档案及年检公示信息后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2名股东的实缴出资仅为100多万,这2名股东欠缴的注册资本都够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的款项。“庙”看来是空的,能否找“和尚”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吉林公司2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经过听证程序,吉林公司2名股东不能证明股东已经足额缴纳了认缴注册资本,法院裁定2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在大众创业鼓励设立公司同时还会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对于“空壳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缴纳注册资本的责任,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作者简介:杨景明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带头人。杨景明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11年,律师执业前就职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成功办理了山桥集团“CRSBG”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为中国中铁子公司整体上市作山桥集团法律尽职调查,协助办理上市事宜,审查各类合同几千份,涉及金额40多亿元。杨景明律师执业后,曾多次应邀担任秦皇岛电视台《法制民生》、《今日地产》、《今日报道》等媒体作为嘉宾律师,点评相关法律问题,得到媒体及广大观众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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