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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拍卖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5-2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5]65号

发布日期:2005-5-20

执行日期:2005-5-20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拍卖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拍卖业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2005年5月)

为加强对全省拍卖业的监管力度,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省商务厅作为全省拍卖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 和规章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我省拍卖业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拍卖企业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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