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5]65号
发布日期:2005-5-20
执行日期:2005-5-20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拍卖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拍卖业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2005年5月)
为加强对全省拍卖业的监管力度,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省商务厅作为全省拍卖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 和规章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我省拍卖业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拍卖企业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