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7〕124号
发布日期:2007-10-8
执行日期:2007-10-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欺骗性强、涉及面广、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大,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视,是指导各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我省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打击合力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提高执法效率,省政府决定设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法院、检察院、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相关单位参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相关情况,布置重点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会议。
证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需由政府层面协调的,提交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非法证券活动涉及多个市的,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市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三、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及时提示风险
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社会公众广泛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 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