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8-1
执行日期:2006-8-1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快实施品牌战略,推动自主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商务部拟从2006年开始面向全国评定若干中国畅销品牌。为规范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活动,我们起草了《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办法草稿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就办法草稿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21日。
联系人:任清,朱锋
电话:010-65197990,010-65198709
传真:010-65198905,010-65197561
商务部条约 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以证明申请品牌符合第十条各款所列条件。
第四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内容、标准设定、测算方法与模型等内容构成。
第十三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包括品牌认知度、品牌忠诚度、品牌国际度、品牌投入度和品牌保护度等内容,以评价畅销品牌的规模性、稳定性、广域性、自主性和安全性。销售收入和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为引领指标。
第十四条 商务部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商务部发布本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通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表》等申请文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办法和有关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材料并未能按照要求予以补齐的;
(二)未填报电子数据的;
(三)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核实渠道,或证明材料与申请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四)未在规定日期内申请的。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本地区、本行业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报送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分送相应的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按照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算和排序,并将结果报送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对申请材料、专业机构的测算和排序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的建议预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工作组提出的年度中国畅销品牌建议预选名单进行公示,并组织必要的社会调查。
第二十二条 工作办公室根据公示及调查情况,组织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指标修正和名单调整,提出本年度中国畅销品牌名单。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对入选中国畅销品牌授予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称号,颁发中国畅销品牌证书和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中国畅销品牌进行保护、促进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畅销品牌名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或开展赢利性活动,违反规定的,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收违法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获得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相关宣传、广告上可以使用颁发的中国畅销品牌统一标识,但应当明确标注中国畅销品牌的获得年度。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当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称号,收回颁发的证书和统一标识;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将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一) 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 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三)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 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
(六) 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标注中国畅销品牌的获得年度的。
(七)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中国畅销品牌的保护、促进和推广等管理办法和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申请推荐通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