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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时间:2006-12-01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

发布日期:2006-12-1

执行日期:2006-9-20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9月2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实行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支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 ,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举报、投诉,推诿、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擅自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

  (三)违法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评比、展览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的;

  (五)不按标准收费、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事项的;

  (六)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费的;

  (七)强行收取会费的;

  (八)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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