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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04-28

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庆政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4-28

执行日期:2005-4-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大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发挥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

  (三)达不到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四)与担保公司逾期担保关系尚未解除的;

  (五)其它不符合担保条件的。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需要担保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担保考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的担保申请后,组织专人严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考核,并出据考核报告。

  (三)担保审批。考核合格后,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要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单笔担保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要由担保公司拿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决定。担保额在200~500万元之间的,报分管市长专题会讨论;担保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合同签订。担保项目经批准后,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依法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费用。担保费是担保公司的经费来源。担保公司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一)担保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收取担保额的2%;

  (二)担保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7%;

  (三)担保期限为二年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6%;

  (四)担保期限为二年零六个月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5%;

  (五)担保期限为三年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5%.

  除市政府指定的专项贷款,担保费经有关会议决定,可适应降低标准外,其它被担保企业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担保费。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要对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担保相关业务加强监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对同一企业的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金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能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担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担保呆账损失。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公司制企业独立运作,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第十九条 经各县、区推荐到担保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的,县、区政府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一旦该业务发生代偿,推荐的县、区要承担最终损失的50%.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担保,或不严格执行担保程序,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对在担保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庆政发[2000]28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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