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3-1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
(四)违法对中小企业摊派或者收费的;
(五)违法对中小企业罚款的;
(六)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合法财产的;
(七)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