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苏发改法规发[2005]328号
发布日期:2005-4-18
执行日期:2005-5-1
生效日期:1900-1-1
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财政厅、监察厅:
为了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有效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以及招投标 适用等问题,提出执法执纪的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五)加强部门之间在起草招投标配套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六)组织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七)相互通报招投标方面的信息,交流招投标方面的材料、文件;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
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各部门承担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及具体时间,由会议牵头单位发文通知。
第六条 对于重大问题或者特殊问题,应当召开由各部门分管招投标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成员单位。
对于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达。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向省政府请示。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分析研究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