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公安部 国家版权局 建设部 文化部 监察部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7-12
执行日期:2006-7-12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和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依照中国有关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2006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五、对制售、储运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向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或文化、版权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电话:12318.
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向各级监察机关举报。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0.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举报,应当恪尽职守、查明事实、严格执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特此公告。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文化部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建设部
监察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