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东府[2005]57号
发布日期:2005-4-4
执行日期:2005-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 、法规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备案情况,被保证人应当选用已备案的保证人。担保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限额内开展业务。
第三十七条 担保公司承保的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其承保的总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保证人共同提供担保。被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将担保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具体担保额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设定保证担保的,担保合同书、保函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保证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将担保合同、保函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备案,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保公司的合同书,保险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每年1 月15 日前,将上一年度完成的担保工作情况以及业务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要求,在签订合同或履约时更改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内容。
对已提交保证担保的,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四十一条 工程担保文件、担保合同等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