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鲁国资企干〔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11-20
执行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 ,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公司。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分类管理:由在职人员兼任或在退休人员中选聘的,其劳动关系不变;专职担任外部董事的,其劳动关系由省国资委委托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管。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三十条 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省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来源和发放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除省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领取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省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经年度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工作失职的;
(八)擅自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结束前可以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