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文 号:黔知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6-6
执行日期:2006-6-6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整顿和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加强商业流通领域专利标识商品的管理,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业流通企业商业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和《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等 严肃查处。
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冒充专利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二OO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