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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全省商品流通领域专利标识商品管理的通告

时间:2006-06-06

发文单位: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文  号:黔知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6-6

执行日期:2006-6-6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整顿和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加强商业流通领域专利标识商品的管理,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业流通企业商业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和《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等 严肃查处。

  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冒充专利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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