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2006-6-5
执行日期:2006-6-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请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
特此通知。
20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