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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

时间:2006-11-10

发文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

文  号:潍政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2006-11-10

执行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打造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市政府决定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为使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诚信企业评选工作。

  (二)企业根据评选条件和具体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

  (三)评选活动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已获得“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需重新申报,重新参评。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一)在市辖区内从事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 法规、检测技术、普惠制政策等各类培训,无偿为企业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定期向企业发布检验检疫国外预警信息和技术标准要求,上门解决技术难题和质量问题;

  5、优先推荐纳入“良好企业名单”管理,凭企业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放行,免收相关费用;

  6、优先推荐企业产品纳入国家质检总局免验管理,在免验有效期内免于检验检疫和免收相关费用;

  7、免费为企业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HACCP、GAP等管理体系进行人员辅导;

  8、优先推荐国外认证注册,拓宽国际市场,扩大企业出口。

  9、优先推荐为全国、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五)诚信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取消诚信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六)利用诚信企业身份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取消诚信企业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组成由潍坊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诚信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并责成潍坊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成管理协调工作组,负责诚信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核、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并对诚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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