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常政办发[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3-2
执行日期:2005-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公物拍卖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常德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公物持有单位执行公物定点拍卖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物拍卖指定单位在公物拍卖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非指定单位违反公物定点拍卖制度从事公物拍卖(变卖)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公物拍卖单位由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查指定。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努力实现公物的保值增值,拍卖程序按《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的保留价应根据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由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共同商定。公物一次拍卖不成交的,可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仍不成交的,经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拍卖公司作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公物拍卖专用章,有关部门应据此办理被拍卖物品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在《拍卖法》规定的幅度内由其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佣金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价款上交国库的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应及时将价款返还给委托方,并与委托方结清账务,同时将拍卖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应将拍卖后所得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十六条 拍卖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拍卖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应将结果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及时与委托方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结清帐务。委托单位应依法处理拍卖所得价款。
第十七条 公物拍卖指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拍卖监督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市公物拍卖监督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物持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应拍卖的公物或挪用、截留拍卖价款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视同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物拍卖指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拍卖监督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公物拍卖指定单位资格;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采取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取拍卖标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造成拍卖成交后无法履约的;
(三)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方返还价款、结清账务,或者挪用保证金和拍卖价款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的;
(五)与竞买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第二十条 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变价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1日发布的《常德市公物拍卖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