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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01-26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闽经贸商业[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福建省经贸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闽经贸政法[2002]226号)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不具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半年内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按规定撤回其从事拍卖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原《拍卖企业审核许可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贸管[2002]81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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