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闽经贸商业[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福建省经贸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闽经贸政法[2002]226号)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不具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半年内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按规定撤回其从事拍卖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原《拍卖企业审核许可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贸管[2002]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