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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6-04-20

发文单位: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6-4-20

执行日期:2006-4-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商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文件要求,为配合商务部在我省范围内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州市商务局或有关单位提高认识,根据各地产业优势和行业特点按要求积极做好申报工作。特别是茶叶、中药制品、食品、餐饮、酒类及珠宝玉器等产品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积极促成这些“老字号”品牌的申报,提升产品的价值和信誉度。现就做好我省“中华老字号”申报评比前期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州市商务局和有关单位要按《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要求,组织普查挖掘,全面了解老字号发展状况认真填写,于5月24日前将调查表和有关材料报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二、各州市商务局和有关单位要向当地或本行业具备老字号条件的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附件2)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中华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5),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所有被推荐单位将在我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以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或者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网站

  附件:《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略)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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