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发〔2007〕20号
发布日期:2007-6-21
执行日期:2007-6-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证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近年来,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以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证券活动,诈骗群众钱财,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经济金融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执法机制
(一)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汇总、通报非法证券活动的情况,组织研究相关 及其严重危害,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