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09-18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甘政办发[2006]108号

发布日期:2006-9-18

执行日期:2006-9-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的基本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提出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先提出改制申请,监管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其他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须附改制预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改制方向及形式等)。

  (二)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省政府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所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政策要求的,省政府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下达同意企业进行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批准文件,并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等。

  (三)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本企业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

  (四)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 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内部配套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情况等。

  (二)对在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省政府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在参与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省政府国资委要会同监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处罚;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从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的中介服务,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