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企[2006]109号
发布日期:2006-4-19
执行日期:2006-4-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二、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建立并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培训的质量,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和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以迎合委托方对评估结果高估或者低估的要求、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方式承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
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对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
七、占有知识产权的国有单位和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