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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9-13

发文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6-9-13

执行日期:2006-9-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商务局:

  为了加强“酒类许可证”的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从事国产酒批发、进口酒批发、进口酒零售业务和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企业的“酒类许可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范围

  从事进口酒批发、零售业务的《酒类产销许可证》;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

  取得国产酒批发业务《酒类产销许可证》企业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

  三、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年审登记表;

  2、酒类销售统计表;

  3、《酒类流通随附单》;

  4、“酒类许可证”正、副本。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年审既是各级商务局对颁证酒类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同时也是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守法教育,各级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酒类经营企业,按时按要求进行年审,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2、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今年是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第一年,各级商务局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查验酒类销售统计数量是否与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数量相符,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各级商务局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年审结束后仍未进行年审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以及无证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规范许可证的填写。经营企业从事不同酒类商品经营的《酒类产销许可证》,经营范围一栏的填写统一规定为:从事国产酒批发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业务(不含食用酒类)”;从事国产酒批发及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不含食用酒精)、进口酒零售业务”;从事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进口酒零售业务”。

  4、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市、州商务局要对所辖区、县(市)“酒类许可证”的年审情况进行统计,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厅。

  附件: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许可证”统计表

  3、酒类企业销售统计表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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