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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07-05-2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5-20

执行日期:2007-7-1

生效日期:1900-1-1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境外证券交易所章程、主要业务规则和年报可提供中文摘要,并附原文。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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