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5-20
执行日期:2007-7-1
生效日期:1900-1-1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境外证券交易所章程、主要业务规则和年报可提供中文摘要,并附原文。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