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5号
发布日期:2007-5-18
执行日期:2007-5-18
生效日期:1900-1-1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总局行政复议 、法规规定不需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复议案卷归档文书材料,按下列顺(程)序归档:
(一)文件目录;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复议申请书;
(四)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八)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九)行政复议第三人答复书;
(十)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十一)调查询问笔录;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十三)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四)有关案件审理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报等;
(十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六)送达回执;
(十七)证物袋;
(十八)封底。
第二十一条 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文件目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文件目录应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二十二条 随文件归档的录音、录像带、光盘等声像档案,应分别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相关联的证物,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归档文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复议案卷备考表右下角应填写归档人员姓名。
第二十五条 需要补充文件材料的,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归档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