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5-16
执行日期:2007-5-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