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宝政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2006-8-28
执行日期:2006-8-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为确保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依法、有序、规范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宝市发[2003]25号),以及有关 规和政策规定。
五、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申办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审批事项.市国资委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界定,明确国有企业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出资额,界定股权性质和产权持有主体,由市国资委下达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准文件,并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六、交易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规定,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有关款项到位后,产权交易市场向转让和受让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七、委派代表
改制后的企业有国有产权的,应向企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或相关部门确定。
八、组织设立
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党、团、工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九、登记变更
企业完成上述程序后,持有关材料到工商、税务、国资等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等手续。
十、档案管理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企业应按规定收集完整资料,建立改制档案。
十一、附则
1、本程序实施后,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矛盾,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程序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3、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