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枣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枣政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2006-8-28
执行日期:2006-8-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5号),加快推进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尽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集团、大企业,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企业上市,有利于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强地方经济实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集团为目标,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植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相结合,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上市一起抓,大力培植上市资源,积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尽快把企业培强做大,加快全市经济发展。
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任务目标是,从2006年到2010年,全市上市公司力争达到3家以上,融资20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总数达到30家,有3家以上进入境内外上市程序;培植上市资源企业20家,其中,滕州市培植3—5家,各区及枣庄高新区各培植2—3家。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步伐。
企业境内上市,首先必须规范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引导资产规模较大、项目前景较好、具有上市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尚未改制的企业,采取变更和改造的方式,尽快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对经营业绩较好的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坚持依 障碍的,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十)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按照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我市数额的1.5‰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1‰给予奖励。奖金的分配,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低于奖励总额的40%,其他人员不高于60%.以上奖励资金按纳税渠道由同级财政列支。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十一)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上市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拟上市公司培训、宣传推介。每年年底由发改部门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安排。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指已与合格的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上市有实质性进展的企业。对拟上市公司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批准单位收回。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与中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市发改委审查确认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上市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贸、国资、建设、科技、财政、民经、工商、税务、环保、国土资源和金融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对上市工作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发改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区(市)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企业上市和资源培植工作规划,全力加快企业股改和上市步伐,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目标。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