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
发布日期:2006-1-10
执行日期:2006-3-1
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 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