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包人担保
第一节业主责任担保
第二节业主支付担保
第三章 承包人担保
第一节 投标担保
第二节 履约担保
第三节 付款担保
第四节 预付款担保
第四章 对专业保证人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保障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法获得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承包人的约定。
(八)专业保证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担保业务或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
(九)保函,是指由专业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合同文书。
(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业主为提交业主责任担保所支付的保费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承包人或供应商为合同担保所支付的保费应计入工程造价。
第五十条 同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或专业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分包实行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工程担保文件、担保合同等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