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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11-05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4]155号

发布日期:2004-11-5

执行日期:2004-11-5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强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力度,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对已出台的地方性、行业性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认真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 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行政部门不得越位包办招标工作。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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