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4]261号
发布日期:2004-11-3
执行日期:2004-1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三章 评标和定标
第四章 附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3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业务不包括房屋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另行招标。
第三条 属于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除同一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项目可直接委托外,其余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第四条 本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监察、财政及区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关键程序时,提前书面告知市拆迁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有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
(七) 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所投之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估法,以评分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不超过3人的中标候选人。构成分数的主要因素有价格、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近2年的业绩和诚信记录、实施拆迁组织方案、完成时间等,其中价格因素为20%至30%.
投标文件所报价格高于平均价40%的应当作废标处理,所报价格低于平均价50%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前款所称平均价系指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拆迁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监察、财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