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产业[2006]1532号
发布日期:2006-7-28
执行日期:2006-7-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
(一)申报
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
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必要时,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再予确定试验方案(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通过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