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4]97号
发布日期:2004-10-15
执行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对降低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意见》及其他规范招投标活动 规定,抓紧制订实施规范招投标活动各有关领域、各关键环节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活动公告制度,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在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加快各类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抓紧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
四、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积极推动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自觉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