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2006-7-12
执行日期:2006-7-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6)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按照《意见》的要求,改制后企业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改制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按照《 援助等方面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对共性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并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市经委要搞好协调,并将各部门及企业学习贯彻《意见》和《公司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宣传好的典型,推进全市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