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赣市府办字[2006]100号
发布日期:2006-6-23
执行日期:2006-6-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 、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的规定,按照国家、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中央和省驻市、县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含规范性文件,下同)。
(二)清理重点:政策文件中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政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政策措施符合《若干意见》规定,但部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
三、责任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和“谁制发,谁处理”的原则划分责任,明确分工。
(一)市、县两级以政府、政府办的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
(二)政府所属部门,中央和省驻市、县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各自或联合制定的政策文件,由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清理(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使用文号的部门(单位)牵头,指定专人负责清理)。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分为部门清理、政府审定、公布和上报三个阶段。
(一)部门清理。各清理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梳理出本部门(单位)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对照《若干意见》,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的清理意见,其中对拟修改、拟废止的政策文件,分别填写表一、表二,清理文件汇总填写表三。7月31日之前,市本级各清理单位要将清理意见及表格送市中小企业局;县(市、区)各清理单位要将清理意见及表格送县(市、区)中小企业局。
(二)政府审定。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收到同级清理单位送来的清理意见及表格后,要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然后商同级政府法制办、发改委共同研究,形成审查意见,最迟于8月15日之前联合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其中对政府审定需要修改的政策文件,由原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到位。
(三)公布和上报。8月30日之前,县(市、区)政府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布经审定应修改、废止的政府文件目录,并将本县(市、区)清理工作总结及清理结果汇总(仍用表三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局,最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将市、县两级清理结果全部汇总报省。
五、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创优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县(市、区)、各清理单位要加强领导,在借鉴去年清理政策文件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分步进行,按时完成,务求实效。清理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中小企业局联系,联系电话:8123490.
附件:1.拟修改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文件一览表
2.拟废止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文件一览表
3.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文件汇总表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