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文 号:连政发[2004]206号
发布日期:2004-9-12
执行日期:2004-9-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9月12日市十一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一切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海域的招标、拍卖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海域招标、拍卖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海域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守有关 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