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萍府办字[2006]70号
发布日期:2006-6-12
执行日期:2006-6-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6)14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这次清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若干意见》的要求,要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6年8月30日前结束,分为动员、自查、审查、审定四个阶段。
1、动员阶段。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接到本通知,要立即着手对本地、本部门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布置,提出具体要求。
2、自查阶段(6月15日至7月20日)。市、县(区)政府各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市、县(区)政府以及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先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送市、县(区)的经济贸易委员会,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县(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作出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先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需要修订的,应当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提出具体的修订意 见和对照表,需要宣布废止的,应当提出废止理由。
市政府各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本部门(县级政府负责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附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审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工作结果进行审查。
4、审定阶段(8月16日至8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汇总前一阶段的工作,形成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清理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中小企业局。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上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要组织精干力量抓好清理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这次清理工作实行政府、部门负责制,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县(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政府各部门政策性文件的清理,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清理工作的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审核清理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统计表
(二)已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目录
(三)拟修改和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