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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6-06-12

发文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鹰府办字[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6-12

执行日期:2006-6-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全社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大力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通过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创业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的作用,营造政府鼓励、社会支持、市场调节的充满活力的创业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的范围及重点。

  1、清理范围: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2、清理重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政府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办、发改委、中小企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文件由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后报市政府,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处理原则: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并发文予以公布。

  四、清理步骤

  1、各地、各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地、本部门的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先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理出市政府需清理的文件目录,制作任务分解表,随本通知一并下发。相关部门(见任务分解表)提出清理意见,填好《清理意见表》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审核(没有任务的可以不填表)。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本级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填好《报告表》连同清理工作小结,一并报市政府,分别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没有废止和修改意见的也要报送)。

  五、清理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2、落实责任,分工负责。这次清理工作实行政府、部门负责制,各地、各部门要确定清理工作责任,抓好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清理工作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以便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报告。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任务分解表

     2、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文件)报告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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