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
文 号:深建字[2004]87号
发布日期:2004-8-17
执行日期:2004-8-17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后续监管,制止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责任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相关建设工程视作已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1:
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2: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公司(全称:
)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20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