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4]101号
发布日期:2004-8-14
执行日期:2004-8-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关于《黔江区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信用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的担保行为,保证信贷资产和担保资产的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担保风险,提高担保基金和担保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担保中心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操作,担保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便实际操作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