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6〕123号
发布日期:2006-6-5
执行日期:2006-6-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五日
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在2005年“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市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是我市当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是安全监管的前沿防线,长期以来,发生在乡镇这个层面的事故死亡人数占70%左右。2004年,为夯实乡镇和企业这两个安全防范的重要平台,市政府确立了“双基三专”工作思路,实施了“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控硬措施,使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04年、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呈下降趋势,特大以上事故连续两年控制在5次以内,比直辖以来年均9.8次减少了一半,乡镇这个层面的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下降至65%左右。实践证明,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大乡镇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是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安全监管体系的需要,是解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今年安全生产“两个确保”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建设强有力的乡镇安全监管平台,是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重要基础。
目前,全市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基本健全,1079个乡镇均设立了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5287人(其中,安全专管员2865人,安全协管员2422人),为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是,乡镇仍然是我市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乡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度仍不完善,必须尽快建立适应乡镇职能调整后的安全监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双基三专”工作内涵,落实“两化四加强”工作任务,以规范乡镇安全监管为核心,以筑牢乡镇安全生产第一防线为目标,以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度、运行模式为重点,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加快“平安乡镇”建设步伐。
(三)工作目标
按照“双基三专”和“两化四加强”工作要求,全面推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经验,通过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监管队伍;规范乡镇安全监管职责,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健全乡镇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委托乡镇安全监督执法,加大基层安全执法力度;提升乡镇安全监管水平,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积极探索安全生产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做到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2006年基本实现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为“十一五”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监管队伍
(一)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
各乡镇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乡镇其他安全生产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履行。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各乡镇必须设置安全监管机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监办”)。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印章,有职能,有岗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
(三)进一步充实和稳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根据乡镇实际需要,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专管人员。各乡镇安全专管员编制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编委核定下达,原则上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配备5名左右、较大乡镇配备3名左右、一般乡镇配备不少于2名安全专管员。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其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承担50%,市政府补贴经费标准按每个乡镇2人、每人每月250元据实核定,在市级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承担的费用必须落实。人口居住集中或安全监管任务重的村(居)应面向社会聘请1名专(兼)职安全员。
(四)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依托基层交警队伍、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立健全乡镇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政府领导牵头负责,聘请3—5名专职交通安全员,与乡镇安监办合署办公,实施联合执法。在有条件的行政村,依托基层驾协小组建立行政村交通安全办公室,由村委会负责人或驾协小组组长负责,聘请2名左右专职交通安全员。专职交通安全员经费开支按原渠道不变。
三、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一)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挂图,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乘车、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当地居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