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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时间:2004-08-03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2004-8-3

执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等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部门。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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