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泸市府发[2004]53号
发布日期:2004-7-23
执行日期:2004-7-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一日)
近年来,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 的规定报批招投标方案,或擅自改变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违规开标、评标,它不仅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质量,造成资金浪费,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程项目建设秩序,滋生腐败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为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干预招标工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二、明确必须要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凡需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标初步方案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对项目业主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方案等内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因施工图设计方案未出或其他原因尚未报送招标初步方案的,应尽快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招标初步方案,以免延迟招标工作进度。
四、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文件在发售、发布5日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介公示,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建设部、国家铁道部、国家交通部、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水利部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必须依法定程序通过指定终端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回避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六、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工作要自觉接受项目审批部门、监察、财政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发展计划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指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总责。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监察、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按《招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认真执行四川省计委、省监察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规定(川计政策[2003]444号)。各地、各部门对文中规定的十条禁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保证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严禁设立“招标领导小组”取代项目业主和评标委员会职责,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授意选择或指定单位承包工程。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违规操作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国家投资项目业主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代理招标后,招标人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代理机构的正常招投标活动。
九、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时掌握相关新的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