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市[2004]312号
发布日期:2004-7-6
执行日期:2004-7-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建设局、监察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河北省监察厅《关于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投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经过我省多年来开展建筑市场治理整顿,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对保证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执行法定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要充分认识招投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执法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五)《河北省建筑条例》
(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八)《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3号)
(十一)其他有关招投标的 》,深化招投标监督方式的改革,加强事前、过程和事后监督,拓展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开发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监管的水平,要积极解决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为强化招投标监管提供有力保证。
(八)要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坚决纠正揽权推责的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相应评议考核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九)要研究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及防止承发包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在认真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的同时,重点抓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和工程担保三项制度等各项工作,着力培育和完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长效机制。
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精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推动招投标管理迈上新台阶。
附件: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调查表(略)
二○○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