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5-15
执行日期:2006-5-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 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不良资产,市国资委将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考核指标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考核指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参照制定)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的问题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