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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06-09

发文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厦工商合[2004]6号

发布日期:2004-6-9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拍卖企业:

  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制度,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第101号令)、《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结合本市拍卖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发本通知。

  第一条 本市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应当依照《拍卖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第10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拍卖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一)根据第101号令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日前七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拍前报备表);

  (2)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

  (3)委托拍卖合同;

  (4)拍卖标的清单;

  (5)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6)拍卖标的瑕疵情况;

  (7)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拍卖活动与拍卖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举行拍卖活动),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及拍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举行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三)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及第101号令的规定于拍卖日前七日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公告时间不足七日或者展示时间少于2日的依照第10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备案材料的核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查拍卖备案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报备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日前1日补齐材料。

  (2)拍卖企业应当指定专职的报备员负责报送备案材料。

  (五)对拍卖罚没物资、公物、企业、个人委托的标的报备材料的具体规定,详见本通知附件。

  第三条 根据第101号令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1)公物拍卖;

  (2)被执法部门处罚拍卖的走私罚没的拍品;

  (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

  (5)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

  (6)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

  第四条 根据第101号令及《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到拍卖现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拍卖规则;

  (二)拍品目录;

  (三)拍卖公告;

  (四)竞买人登记汇总表及对特殊标的应当提交的各类许可证书;

  (五)委托方提交的拍品保留价(底价)及拍品降价通知书;

  (六)委托方撤回标的的书面通知;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根据《拍卖法》及第101号令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拍卖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

  (二)拍卖企业、委托方、竞买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发现或者经人举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违反第101号令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1)拍卖企业开展的超越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公告内容与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5)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8)拍卖企业不得拍卖 》相关规定,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处置债权债务意见的书面协议。

  (2)拍卖物质类标的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有效的进货凭证或进货发票及其他的有效凭证。进口商品还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标的的详细清单。

  (3)拍卖各种类型车辆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在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包括车辆购置证、车辆权属登记、变更情况登记表及所缴交的税费的凭证;进口车辆还应当提交海关的进关凭证;走私罚没处置的车辆,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处置标的意见书;拍卖报废车辆拆解权的,拍卖活动时竞买人应当提交处理报废车辆的资格证书参加竞买。

  (4)拍卖船舶的:

  船舶是属于特殊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应当在告知竞买人参加该类标的拍卖必须持有船舶行使资格证书。所委托的船舶要求需进行拆卸的,拍卖活动时竞买人必须持有拆卸资格证书参加竞买。

  (5)拍卖破产清算企业财产的:

  应当提交该破产企业成立的破产清算小组对破产清算的决议,包括刊载在报纸上的破产清算公告,法院提供的有效法律文书。

  (6)拍卖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应当提交该标的相关的报批手续,提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7)拍卖在建工程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相关报批手续,包括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

  (8)拍卖不良资产的:

  应当由国家批准授权处置不良资产的部门委托,所需材料包括:处置不良资产的授权委托书、管理国家资产的部门对处置不良资产的意见、不良资产的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

  (9)拍卖酒类的: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公告上载明参与竞买的买受方应当具备经营酒类的许可证。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时应提交许可证。

  (10)拍卖无主货物的:

  拍卖无主货物的,应当提交执法机关批准处置意见书。委托拍卖无主货物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应当提交执法机关先行处置意见书。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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