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赣府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2006-5-10
执行日期:2006-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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