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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减负治乱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6-05-10

发文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洛政〔2006〕66号

发布日期:2006-5-10

执行日期:2006-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制度的通知》(洛发(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规定,企业减负治乱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我市企业经营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屡禁不止;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随意执法,甚至以权谋私;一些企业周边环境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制约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认真真抓好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减负机构,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切实将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企业减负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负责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的领导协调工作,并由发改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办事程序,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好本地区企业减负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企业减负工作机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关系。要认真清理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收费、罚款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纠正违背《通知》要求的做法,并参照行业规定和《通知》要求降低过高的收费罚款标准。要制定服务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首次不罚”、“收罚从低限”、“过罚相当”的指导原则,细化执 规及其适用范围,做好企业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要与同级优化办加强沟通和联系,定期通报对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检查、督察情况;对减负治乱工作,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全市工商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同时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各级减负机构工作。对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的各类行政行为应予以抵制;对有异议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及时向各级减负机构反映,并按照省、市减负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行政执法单位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卡,定期上报减负部门备查,作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将减负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措施、监督管理办法和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等报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备案。

  2006年5月10日

  附件:1.行政执法(培训)备案审批表(略)

  2.行政执法备案审批统计表(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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