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大工商[2004]79号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备案管辖
第五章 备案的原则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签约行为,避免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工商局制订了《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式条款合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三)排除格式条款合同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1、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2、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3、行使合同解释权;
4、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5、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中如果含有上述第一款第(一)项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对所提交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各级合同监管部门在对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管中,应按上述方法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格式条款中含有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内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制订者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备案的登记。
(一)对格式条款进行编号、登记存档;
(二)向备案申请人核发《格式条款备案登记证明书》。
第十三条 格式条款备案的公示。
备案登记后的格式条款,即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一)在《大连日报》上公示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名称、统一编号;
(二)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公示格式条款的全部内容。
公示后的格式条款,方可用于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格式条款制订者因重复使用而印制该格式条款的,应在办理登记后方可印刷。
第十五条 格式条款制订者对修改内容提出听证的,应进行听证。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并在听证前七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备案管辖
第十六条 市局合同处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格式条款的备案、公示工作。市内四区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办理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的,直接到市局格式条款备案中心申请;市内四区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企业及其他区(市)企业办理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的,可向所在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合同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局备案中心审查并办理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 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要对经过备案、公示的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任意变更备案、公示后的格式条款内容,或者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备案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质服务原则。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管,要按照“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在依法审查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审查中,发现格式条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指导制订者加以修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审查原则。对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存在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对方当事人权益内容的格式条款,必须经过修改后方可予以备案、公示。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对格式条款审查中,既要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拟定者的正当利益,公平、公正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四)快捷、高效原则。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格式条款,要做到积极受理、严格程序、快捷审查、及时公示,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
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备案监管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
一是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双危害”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查处,保证合同监管职能到位
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格式条款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三是坚持诚实信用,依法办事,不以权谋私。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管中,树立服务型工商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