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榕政综〔2006〕102号
发布日期:2006-5-8
执行日期:2006-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榕台经济合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台湾居民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和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要特别加强对工商执法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行政指导,要在登记场所设置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台湾居民在语言和文字使用上与内地居民的差异,热心帮助台湾居民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各方面协助台湾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