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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04-29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4-29

执行日期:2006-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专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由国家机关处、科级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1.由有关部门选派的人员以及从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六)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用)必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一)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二)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四)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可通过市国资委委托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五)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监事会只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四、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一)监事会主席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市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干部管理规定程序任命。

  (二)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三)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每个监事会可以担任3?D5户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五)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六)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监事会成员有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二)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对按照本实施意见派入监事会的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再委派监事会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附件:

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名单

  一、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

  1.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

  2.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

  3.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4.成都市蓉城出租汽车公司

  二、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二监事会

  1.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成都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成都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

  4.成都市兴南投资有限公司

  5.成都市兴东投资有限公司

  三、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三监事会

  1.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成都市投资公司

  3.成都市兴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四监事会

  1.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成都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3.成都中际(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4.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五、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五监事会

  1.成都日报报业集团(成都日报社)(成都晚报社)(成都商报社)

  2.成都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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